廿四種物質納入禁毒法附表
電子煙吸太空油可囚一年
【本報消息】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下午以緊急程序通過修改《禁止不法生產、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》法案,建議把廿四種物質納入“禁毒法”附表,當中包括把俗稱“太空油”的依托咪酯,以及其三種類似物美托咪酯、丙帕酯及異丙帕酯納入管制,透過電子煙抽食依托咪酯將按刑事處罰。
列管四種新型毒品
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法案稱,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去年議決新增的廿三種國際列管物質中,有三種已被本澳“禁毒法”列管,其餘兩種物質和十八種前體未被納入“禁毒法”附表,為履行公約義務,必須藉內部法落實,使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可執行性。為此,建議將該二十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“禁毒法”規管。
他稱,澳門周邊地區近年出現四種新型毒品:依托咪酯及其三種類似物美托咪酯、丙帕酯及異丙帕酯,儘管該等物質並非國際列管物質,但已經對上述地區的公共衛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。針對該四種新型毒品,內地及香港近年已先後將其列管。導致澳門濫用該等物質風險的可能性大幅提高。因此,建議澳門自行立法管制上述四種非國際列管物質。
打擊毒品有法可依
毒品犯罪對社會禍害深遠,修法具迫切性,故一如既往採用緊急程序立法,以盡快將上述廿四種物質納入“禁毒法”附表,使執法部門在打擊相關毒品犯罪時有法可依。
議員李靜儀、梁孫旭、林宇滔關注如何打擊利用電子煙吸食“太空油”等毒品。黃少澤表示,電子煙是使用依托咪酯的主要工具,但不是唯一工具。目前執法部門檢獲相關毒品個案都是以電子煙方式出現。根據“控煙法”,本澳已全面禁止製造、分銷、銷售、進口和出口電子煙,且本澳沒有生產電子煙,現行規定已較周邊地區有效。
刑事處罰四重管制
他指出,是次修法把依托咪酯作為毒品列管後,對販賣、吸食有關物質作出刑事處罰;若意圖使用電子煙的器具抽食依托咪酯,可按刑事罪論處,最高處一年徒刑;雖然電子煙本身不是毒品,但若變成吸食工具,通過修法後,電子煙油含有依托咪酯,將受《對外貿易法》、藥物相關法令、“控煙法”及“禁毒法”的四重管制,強調對比周邊地區是非常嚴格的管制。
多位議員關注打擊毒品流入及執法,當中李良汪指出濫藥吸毒隱蔽的問題。黃少澤表示,已有針對性措施,禁毒委員會開展大量工作,“禁毒法”規定酒店業有義務配合警方執法,一旦發現有關痕跡必須配合,否則需負上刑事責任。通過區際國際情報交流及警務合作,與香港、內地及周邊國家地區跨境執法,打擊毒品流入。
濫藥登記升兩成四
社工局防治賭毒成癮廳長鄭耀達表示,濫藥者中央登記系統去年填報人數為一百四十八人,較二三年增加百分之二十四點四,但較疫情前大幅下跌近六成。當局於二三、二四年開展二百八十次網絡外展,篩選四十八萬筆與毒品有關訊息,有效幫助前線社服人員發掘隱蔽濫藥,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。優化中央登記系統,以全面掌握濫藥趨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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